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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为安全负责必须“全方位”

  

  “法官,我因为这个事故导致身体落下了残疾,之后的日子要怎么过啊”“法官,他刚干了两个多小时就出事了,判我们赔钱,我们太冤了,企业现在的日子也不好过啊”……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苏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在捡施工掉落的钢筋螺丝时,被突然从高空坠落的钢筋砸中右臂,随即被工地负责人刘某送往医院,经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右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属八级伤残。住院期间,某公司委托刘某向苏某支付住院费、护理费等合计7万元。苏某与某公司因后续损失赔偿问题争议较大,苏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某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找准案件核心焦点,以“如我在诉”意识站在双方立场充分聆听诉求和意见,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进行释法说理,“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并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现场危险提醒,以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在钢结构搭建的施工场地从高空掉落钢筋,是你公司先期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作为现场的管理方,应对苏某的损伤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苏某,现在发生的意外事故大家都不想经历,雇佣方存在他的过错,应当为他的过失负责,但是你在工地干活的时候,也应当提高安全保护意识,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经过多次劝导,双方缓和了对立情绪,愿意换位思考、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公司分两期支付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如某公司任意一笔逾期支付,苏某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一审判决数额28万余元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

  日前,第一笔赔偿款10万元已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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