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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批示

 

“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

 

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

 

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

 

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源自: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的重要批示)

 

2.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

 

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

 

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3.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

 

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4.石泰峰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批示

 

“尽快启动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源自:2018年1月24日石泰峰书记作出的批示)

 

“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

 

保护伞’,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源自:2018年2月6日石泰峰书记作出的批示)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工作要求,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好重

 

大政治责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必须坚持‘零容忍’,下重手,出重拳,有黑必扫、除恶务尽。同时要与反腐‘拍蝇’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

 

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要与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要紧紧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打一场扫

 

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敢于较真碰硬,排除各种干扰,压实工作责任,提高打击质效,确保打出气势

 

、打出声威、打出实效,为我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源自:2018年9月27日石泰峰书记对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的批示)

 

5.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的具体内容

 

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6.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

 

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7.为什么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事关”

 

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9.扫黑除恶三年工作目标

 

一年打击遏制、两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常治。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个坚持”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1.“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1.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

 

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

 

3.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

 

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7.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是哪几个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9.“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21.黑恶势力的发展演变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2.涉黑类犯罪的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一是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二是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5.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

 

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26.城市地区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

 

”“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27.农村地区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28.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

 

、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29.各农贸市场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等。

 

30.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31.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

 

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广泛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形成基层治理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3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对各政法机关有何具体要求

 

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

 

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

 

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

 

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

 

33.横行于基层组织的“村霸”的四大特征

 

乱政、抗法、霸财、行凶。

 

34.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主要表现形式

 

1.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离岗、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

 

2.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

 

3.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4.基本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

 

5.村务居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

 

6.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

 

7.无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

 

8.党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能力弱,群众意见大的。

 

35.村“两委”换届中,候选人联审机制内容

 

以县为单位,组织、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统一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综治、信访、公安

 

、国土、司法行政、卫键等部门意见,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36.“保护伞”查处工作的重点

 

1.问题线索移交反馈制度是否落实;

 

2.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

 

3.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

 

4.摧毁经济基础情况。

 

37.“扫黑”与“打黑”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

 

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

 

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

 

坚定决心。

 

38.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39.各级扫黑除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40.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六类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41.“三个不能”纪律要求具体内容

 

不能片面追求战果,下达任务;

 

不能把之前案件作为此次专项斗争战果;

 

不能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其他专项打击盲目结合。

 

42.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

 

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

 

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43.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对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

 

1.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打击重点,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一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二要突出打击重点,三要严格依法办案。

 

2.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调研指导,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

 

3.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4.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

 

1.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

 

性案件;

 

2.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45.两高两部印发的“扫黑除恶”四个重要文件

 

文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件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46.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14项重点

 

1.深入开展社会治安乱点和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专项整治。

 

2.深入开展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

 

3.深入开展非法占有农村集体“三资”问题专项整治。

 

4.深入开展宗教界人士干预公共事务专项整治。

 

5.深入开展重点人群动态管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6.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7.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8.深入开展网络信息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9.深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0.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1.深入开展水利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2.深入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3.深入开展教育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4.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47.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

 

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办理带来影响。

 

4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

 

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49.“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

 

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1.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

 

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

 

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

 

打砸抢”等。

 

52.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

 

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其中,《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

 

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其表现行为包括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5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

 

1.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

 

办的;

 

2.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3.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4.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54.“软暴力”具体表现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就是软暴力,其特点包括: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55.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认定

 

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

 

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套路”的侵财型违法犯罪行为。

 

5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

 

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57.“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58.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

 

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

 

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59.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

 

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60.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6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中“六个围绕”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

 

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

 

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

 

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

 

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6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的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始终保持强大攻势不断取得新突破。

 

1.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

 

①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要以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为目标,以网络空间、新兴领域为重点,穷追猛打、重拳出击,尽快突破一

 

批难啃之案、深挖一批蛰伏之徒、收缴一批涉黑之财。

 

②打好起诉审理“法律仗”。要创新完善办案机制,调优配强政法机关专业办案力量,建立法检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化团队,着力攻克重

 

大复杂疑难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③打好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要紧盯矿产资源、建筑工程、非法借贷等重点行业领域,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压实市场准

 

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

 

2、进一步创新举措,提升专项斗争实效。

 

①建立案件线索“信息网”。要科学做好全国扫黑除恶重大案件线索管理,实现重大线索信息联通共享、重点案件办理动态跟踪、群众反映

 

实时掌握。

 

②用好考核评价“指挥棒”。要建立完善专项斗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专项斗争的进度、质量、效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③培育探索创造“排头兵”。要分地区、分领域、分行业总结宣传推广一批先进典型,使各地学有榜样、比有标杆、追有目标。

 

④唱响专项斗争“正气歌”。要借助新媒体深化立体宣传,综合运用图文动漫、微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讲法律知识,

 

剖析典型案例,持续营造强大舆论声势。

 

3.进一步推动压力传导,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

 

①以深入调研推动落实。要把调查研究作为专项斗争的常态化工作,置于各项重要决策部署谋划之初、贯穿专项斗争全过程。

 

②以战果通报推动落实。要坚持“抓省促市”,拓展实施专项斗争战果通报制度,倒逼后进地区迎头赶上,促进专项斗争在市域均衡发展。

 

③以督导问责推动落实。要认真总结第一轮中央督导经验,创新完善督导机制,精心组织开展第二、三轮中央督导,确保上半年实现督导全

 

覆盖,并适时对已督导省份进行“回头看”。

 

63.全国扫黑办第五次主任会议上陈一新主任提出的2019年扫黑办工作要做到“十抓”的内容

 

1.抓全年思路谋划

 

2.抓阶段性工作推进

 

3.抓调查研究

 

4.抓典型引路

 

5.抓督导推进

 

6.抓战果通报

 

7.抓重大线索管理平台建设

 

8.抓考核考评

 

9.抓宣传引导

 

10.抓扫黑办自身建设,提升干部能力素质

 

64.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六个延伸”

 

1.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2.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3.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

 

4.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

 

5.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

 

6.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65.高检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检察机关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思路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紧紧围绕三年为期的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提升办案质

 

效,多措并举缴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深挖彻查“保护伞”、推动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分阶段、分领域完善策略

 

方法、调整主攻方向,始终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同时注重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

 

的社会环境。

 

66.高检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检察机关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点

 

1.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3.推动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

 

4.推动专项斗争以打击为主向打击、整治并重转变,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5.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能,为专项斗争深入推进奠定组织基础。

 

6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

 

1.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的反腐“拍蝇”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2.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

 

漏洞和问题的;

 

3.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

 

4.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5.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68.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的工作原则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及时核查、妥善办结的原则。

 

69.如何做好问题线索的移送?

 

问题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7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

 

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5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70.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

 

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石嘴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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