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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网络罅隙不是邪教的“法外之地”

  

  近期以来,因利用微信、QQ、电话等信息媒介传播和宣扬邪教而被依法惩处的报道,频繁见诸媒体,并被各大网站转载。如:因在微信朋友圈大量传播“法轮功”信息,于去年5月3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惩处的陈翠玉、沈兰香;因创建并利用“归航禁广告”微信群大量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于去年12月14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惩处,今年2月27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郑青山、杨五;因利用微信传播邪教“法轮功”,于近日被海淀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北京市居民綦某;因使用手机自动播放软件传播“法轮功”信息,于今年5月14日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的迟民祥、张克阳。这些人,均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从他们五六十岁的年龄段来看,大多是邪教“法轮功”的痴迷者。由此看出,邪教“法轮功”对练习者毒害之甚、之深,导致这些人罔顾法律的正义之剑,铤而走险,以致咎由自取。也说明“法轮功”在我国境内的传播无孔不入,仍需全社会加大力度织密织严防邪反邪网络,堵塞邪教渗透的罅隙。这里小编有三点启示分享:

  一是利用网络传播邪教危害更大。网络传播媒介因具有兼容性强、加载便捷、承载量大、传播迅速以及使用群体广泛、使用频率高等特点,极大地方便了信息时代的生活和工作,但也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案件中的违法人员,利用网络渠道的便利性,大肆传播图片、文字、音频、视频,涵盖了邪教宣传品的主要品类,危害性、毒害性更强。王登礼、游婷婷等6人使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累计群成员数分别为10500、11100、13400、1200、400余个;迟民祥使用手机自动播放软件向外拨打电话播放含有“法轮功”内容的信息共计2985次;郑青山利用所创建的邪教社交网络“归航禁广告”微信群累计19937个账号发送微信宣扬“法轮功”,利用“诚信家装”“蓝天白云”等其他微信账号宣扬“法轮功”,涉及人数累计9498人次。另外,微信、QQ所具有的收藏、保存等存储功能,难免会给“法轮功”邪教信息的延伸扩散留下隐患。这些手段,比“法轮功”痴迷人员采取散发、张贴邪教宣传品的方式传播更迅速、覆盖人群更广,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也就更大。

  二是打击网络传播邪教利剑高悬。在近期报道的5件涉邪案件中,除北京市居民綦某最近当地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外,其余涉案的13人,无一例外触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受到惩处,刑期最长的迟民祥有期徒刑5年,最短的王惠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2000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这又再次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法律的正义之剑永远高悬!在持续深入地开展反邪教人民战争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法律法规已明确界定邪教组织的性、惩处措施,容不得各种邪教组织和涉邪人员肆意妄为。在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反邪教工作的新形势下,严厉打击邪教的震慑威力和高压态势从未稍减。网络不是一片净土,但我们始终相信,无论是电话、互联网、邮箱、QQ等传统媒介,还是微信、微博、WeChat乃至FaceBook等社交网络平台,都不是邪教横行的“法外之地”,任何妄想通过这些渠道传播各种邪教信息者,都难逃脱法律监管和处罚。

  三是开展反邪教网络宣传势在必行。大千网络,众声嘈杂。2018年5月24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提出了政法新媒体“三四五六”的创新举措,其中,在讲到提升“五个能力”的第二个能力时指出:要“提升政法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能力,下决心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新媒体上来。”就反邪教网络宣传而言,小编的理解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开展反邪教网络宣传力度,真正做到让亿万网民在众声喧哗中听到党的声音!在众声纷纭中听懂党的声音!在具体开展工作中,就是要认真适应新媒体的传播规律,要更加关注城乡使用手机懵懵懂懂的中老年人、体量庞大的未成年人以及一些“手机控”“低头族”等易感染群体,认真在网络上普及反邪防邪知识,用身边的案例教育和引导他们擦亮识邪慧眼,筑牢防邪防线,既不“微”信涉邪微信,也要严防让微信成为“危信”,自觉做到不信、不发、不存、不传,在互联网、电信、手机等领域携手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合力挤压邪教传播的空间。

  以案释法,认清邪教。以案明法,反对邪教。要让全社会都谨记:网络罅隙不是邪教的“法外之地”,利剑高悬必将让邪教无容身之地!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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