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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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民依法维权电子手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目      录 

  u 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3 

  u 诉讼风险告知--------------------------------------------7 

  u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9 

  u 诉讼费收费范围和标准-------------------------------10 

  u 诉讼中的相关时效期间规则一览表----------------13 

  u 打官司用偷录的录音作为证据,可行吗?-------23 

  u 劳动者事关自身权利的法律常识-------------------24 

  u 医疗事故损害全部11项赔偿计算标准----------26 

  u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35 

  【普法1】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 

  l  这些小常识您打官司必须知道 

  当事人可能是起诉者,可能是应诉者、反诉者,也可能是上诉人或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因而有必要清楚什么是起诉,什么是应诉,什么是反诉,如何上诉、申请再审等问题。 

  起诉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开端。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称为提起公诉,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诉,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无论什么案件,起诉一般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起诉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民事、商事、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 

  a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 有明确的被告;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 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材料文字要求 

  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址、电话(包括手机)、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诉讼中提交证据及提交其他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不得使用传真用纸。证据材料要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制作成证据目录(包括电子版),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文件材料须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印纸书写。 

  书写或复制应在文件材料左侧留边2.8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 

  提交法院上述材料原件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应诉 

  应诉是指被告一方,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就会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被告一方,并通知被告一方应诉即参加诉讼。除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参加诉讼以外,其他官司中的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有权在答辩期间(15日内)提答辩意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判。 

  反诉 

  反诉是指在自己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新的反请求。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反诉必须依存本诉。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有民商事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但民商事案件,被告要提出反诉,也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反诉就不能在本诉中被人民法院所受理。 

  上诉 

  (一)刑事案件的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市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上诉的时间。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 

  1.当事人不服本市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上诉的时间。 

  3.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上诉人应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申诉和申请再审 

  1.行政案件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提出再审申请应当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诉状(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的关系;原判决的案号、案由、时间和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诉(申请再审)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诉(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申诉人(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时间。 

  3.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提供有关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历次裁判的裁判文书。 

  4.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应当将申诉状(再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递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的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过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一审、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符合的情形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h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I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J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K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L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M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执行案件的申请 

  1.申请执行条件 

  (1)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应当递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其他必需的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状况、事项,并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2.申请执行期限 

  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普法2】诉讼风险告知 

  l  诉讼中的这些风险您可要当心了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预先告知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视为放弃权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自动撤回申请甚至败诉的可能。 

  3.不确认送达地址的风险 

  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不向法院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可能产生无法送达、诉讼成本增加、无法答辩甚至败诉等不利后果。 

  4.超额诉讼和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如起诉金额超过实际争议金额的,超过部分的受理费将由原告承担;如果败诉,败诉的当事人将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责任,全部或部分承担案件受理费。 

  5.保全不能和申请保全错误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不及时提供保全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将会产生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又无法退回财产保全费及无财产执行的后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在证据交换和法庭质证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9.申请评估、鉴定风险 

  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评估、鉴定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按撤诉处理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后果;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12.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不能尽快结案的后果;还有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自行支付诉讼费的后果。 

  13.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很长时间,造成执行迟延的后果。如申请人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及线索或被执行人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会导致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实现的后果。 

  【普法3】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l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诉讼中的这些环节您有必要知晓 

  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保全证据的其他程序,参照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 

  先予执行 

  (一)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普法4】诉讼费收费范围和标准 

  l  要打官司了,在哪儿起诉、交多少费,看看下面的内容就明白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当事人依法应予交纳的费用。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的诉讼)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再审案件中,依法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等应予交纳的费用。 

  不交费案件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各类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裁决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9.破产案件依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撤诉的,减半收费。 

  11.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 

  12.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减半收费。 

  13.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 

  诉讼标的 

  受理费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5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 

  (标的-1万元)×0.025+50元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 

  (标的-10万元)×0.02+2300元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标的-20万元)×0.015+4300元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标的-50万元)×0.01+8800元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 

  (标的-100万元)×0.009+13800元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标的-200万元)×0.008+22800元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标的-500万元)×0.007+46800元 

  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标的-1000万元)×0.006+8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标的-2000万元)×0.005+141800元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执行标的 

  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的案件 

  每件收480元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50元 

  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标的-1万元)×0.015+5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标的-50万元)×0.01+7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标的-500万元)×0.005+52400元 

  1000万元以上 

  (标的-1000万元)×0.001+77400元 

  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标的 

  保全费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30元 

  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标的-1000元)×0.01+30元 

  10万元以上小于90万元 

  (标的-10万元)×0.005+1020元 

  90万元及90万元以上 

  5000元 

  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宁夏的案件。 

  石嘴山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普法5】诉讼中的相关时效期间规则一览表 

  一、一审相关时效(28项) 

  1-1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1-2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1-3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法新解释》第98条第1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1-4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1-5 

  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1-6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1-7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1-8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经济审 

  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1-9 

  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1-10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1-11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1-12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1-13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1-14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1-15 

  申请证人出庭 

  《民诉法新解释》第117条第1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16 

  申请调查取证 

  《民诉法新解释》第94条第2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17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1-18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1-19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1-20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1-21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1-22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1-23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155条) 

  1-24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1-25 

  罚款、拘留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1-26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1-27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1-28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二审相关时效(3项) 

  2-1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2-2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2-3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三、再审相关时效(3项) 

  3-1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3-2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3-3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四、强制执行相关时效(23项) 

  4-1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4-2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4-3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4-4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4-5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4-6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9条)。(民诉225条) 

  4-7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4-8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4-9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4-10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4-11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4-12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4-13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4-14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4-15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4-16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4-17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4-18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4-19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4-20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4-21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4-22 

  申请上级法院 

  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4-23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 

  五、劳动仲裁相关时效(10项) 

  5-1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5-2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5-3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5-4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5-5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 

  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5-6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5-7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8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9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5-10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普法6】打官司用偷录的录音作为证据,可行吗? 

  l  在很多电影电视中,都会有这样的场景:一方偷偷录下对方的谈话或者在别人家里安装录音设备,待到法庭的时候就提交这些录音资料作为呈堂证据。那么在现实中,这种偷录的录音是不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呢?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偷录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很多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都会想到用偷录偷拍等形式获取证据证明。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获取的手段不合法,而使偷录的录音成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偷录的录音怎么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呢? 

  根据上述规定,若录音是偷录的,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即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区分: 

  1.在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普法7】劳动者事关自身权利的法律常识 

  l  每个劳动者都该知道!  

  你知道吗?这些都是法律规定 

  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②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300%工资报酬; 

  ③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纠纷有哪些类型?一旦用人单位侵权,我们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的类型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普法8】医疗事故损害全部11项赔偿计算标准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其三,继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解释:“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是,由于该条款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加之法院系统对该规定本有抵触情绪(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杨永清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页“基本医疗费用问题”一节),笔者担心今后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问题采取“实报实销”的处理方式,甚至“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重庆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这一称谓比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护理费”要科学一些,因为医护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中也有护理活动。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如重庆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5767元。但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每年在转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数据的同时,都要明确规定该数据使用于处理从什么时间至什么时间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可予以借鉴。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残疾用具费 

  “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医患双方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用具发生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学建议等综合确定。 

  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个子女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见本文“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节)。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为合理。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把上述(一)至(十一)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用相加后所得出的总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但是,计算出全部损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总结: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普法9】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 

  l  离婚?该走什么程序?怎样才能离成?孩子怎么办?财产怎么分?该怎么主张赔偿?根据大量当事人咨询情况,总结出离婚的常见法律问题,为您省时、省事、省心! 

  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4.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答:6个月。 

  抚养权问题 

  1.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3.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彩礼问题 

  1.什么是彩礼?答: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家庭暴力问题 

  1.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答:可以。 

  3.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答: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5.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6.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军人离婚问题 

  1.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第三点“离婚管辖问题”。 

  2.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财产分割问题 

  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2016最新房产分割表。 

  购房时间 

  出资类型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婚前购房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婚后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 

  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 

  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另诉。 

  涉及第三人,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名字 

  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 

  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补偿款计算公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 

  式 

  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注:财产分割问题十分复杂,具体如何认定和分割,请咨询律师。 

  婚外情问题 

  1.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2.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3.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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