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现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主谈人员
1、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由院长进行谈话。
2、科级以上人员由分管副院长进行谈话。
3、其他人员由监察室进行谈话。
三、谈话内容
重点针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谈话。包括:(1)如何认识已出现的问题;(2)如何准确对待和使用权力;(3)如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4)如何贯彻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5)在今后工作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及改进的方向等。
按照个人出现问题的类型,分类处理。属于不正之风的问题,要求及时改正或限期改正;属于不能廉洁自律的问题,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属于轻微违纪问题,提出批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的后果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时提出告诫。
四、谈话事由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情况属实,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1)不遵守本院工作、纪律制度,造成工作延误或工作失误的;
(2)在单位搞非组织活动,制造无原则矛盾,损害法院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按照部门负责人的安排做好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工作中出现问题的;
(4)经核实,确实存在生、冷、硬、横、推问题的;
(5)被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发现问题,提出批评通报的;
(6)上级部门及其他单位转来的举报材料,新闻媒体曝光有损于法院形象的事情,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廉政监督员反映和质询的人和事,经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纪违规的;
(7)未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自治区高院、市纪委文件要求,及时申报婚丧喜庆事宜的;或未按要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不构成违纪的;
(8)承办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作重大纠正或被检察机关抗诉,发出《检察建议》后纠正的;
(9)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和自治区高院“八条高压线”规定的;
(10)不按照要求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两次以上,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11)部门工作人员合计两人次被诫勉谈话或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12)因查找的风险点不到位、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能有效起到防范作用、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的情形。
五、谈话程序
1.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本院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诫勉谈话的,由监察室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送纪检组长审核后报院长审定;各部门负责人认为确需对本庭室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到监察室领取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定;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对分管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指令分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院长自行确定谈话对象的,责成监察室办理审批手续。
2.经院长审定的《诫勉谈话审批表》,一律送监察室,由监察室会商主谈人,确定谈话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时由监察室派员记录,主谈人和谈话对象需现场签名。谈话对象要在谈话结束后30日内,将谈话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反馈主谈人,并将书面材料同时送监察室,与谈话记录与《诫勉谈话审批表》等材料一并装入谈话对象本人廉政档案,作为提拔任用、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非在编人员的谈话书面材料将作为考核测评、续签合同的参考依据)。
六、其他
本制度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勤廉诫勉谈话制度》予以废止。
附:诫勉谈话审批表
诫勉谈话审批表
谈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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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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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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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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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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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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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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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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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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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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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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