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全体干警提供就餐服务,按照廉洁、节约的各项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餐厅管理
第一条 本院职工餐厅实行内部核算,为全院职工及接待、业务培训提供卫生、营养、方便、实惠的就餐服务。
第二条 为加强职工餐厅管理工作,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简称伙委会),伙委会主任由一名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餐厅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负责职工餐厅日常具体事务管理,从全院职工中推荐产生5人担任伙委会委员,负责监督职工餐厅工作。
第三条 职工餐厅采购工作要做到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对米、面、油、蛋等原料要定点采购,原则上一个星期采购一次,菜、肉等鲜活原料及时采购,防止变质霉烂。所采购货物由保管员及餐厅厨师共同验货签收,对数量及价格进行登记,伙委会副主任每周监督检查,核算成本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支付费用,建帐管理。
第四条 食品采购要加强入库、库存、出库三个环节的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数量准确,验收核对手续严格。
第五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在贮存的食物附近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
第六条 要加强食品加工的计划性,认真进行成本核算,建立每周食谱制,确定食品品种、质量标准,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
第二章 职工就餐管理
第七条 工作日内就餐时间为:早餐7:40—8:20;午餐11:50—12:30;晚餐17:50—18:30。如遇开庭、执行等特殊情况,就餐人员提前一小时告知分管餐厅的副主任申请提前或延长就餐时间。
第八条 本院干警及工作人员在餐厅就餐实行刷卡制度,就餐时应向餐厅管理人员出示就餐卡,未刷卡者不得就餐。
第九条 就餐人员应按顺序排队,保持餐厅整洁,餐后应将餐具送至指定的位置,对用餐时产生的废纸、剩菜剩饭等要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将剩余饭菜随处乱倒。
第十条 就餐人员应尊重餐厅工作人员,对饭菜质量、卫生、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有意见、建议的,应与分管餐厅的副主任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各部门因公务接待就餐的,按本院《公务接待就餐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帐务管理及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职工餐厅采用独立内部成本核算的办法,即所购餐料全部投入使用,不盈利。
第十三条 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单项有核算,每日有汇总,每月有结算,堵塞各种漏洞,降低餐饮成本。对每日消耗的主食,由餐厅管理人员与厨师长共同负责,填入逐日消耗登记帐,每周进行合计;餐厅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帐目,每月结帐后编制帐目公布。
第十四条 食品成本按制作食品实际耗用的主料、辅料、调料等原材料的进价计算。
第十五条 对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就餐进行单独成本核算,严格审批程序,月底汇总,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加强核算统计工作,职工餐厅要对每天所销售的饭菜金额进行统计,月底汇总;对餐厅米、面、油等主要食材当月库存进行统计;对干警通过刷卡购买物品进行统计,月底汇总。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餐厅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职、失误以及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扣薪或解聘。
第十八条 餐厅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烹调技术,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餐厅管理工作。做到饭菜品种花样多,色、香、味俱佳。视季节和货源情况,及时调整食谱,改进不足。管好用好餐厅固定资产、设施、服务用品和消耗用品,定期保养设备。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不准外供物品和私自安排人员用餐。
第十九条 餐厅工作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剪指甲。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定期体检,并有合格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餐厅管理人员和餐厅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法》,把好饭菜质量关,对餐厅储存的食品要经常查看,防止腐烂变质,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做好防火、消毒和安全用电、煤气等工作,按规范操作设备。
第二十一条 操作间肉类、菜类等食品及刀、案、抹布等用具要摆放整齐、合理、有序。每顿餐后由餐厅工作人员及时打扫餐厅和后厨卫生,每周星期五下午彻底打扫餐厅卫生,对餐厅用具进行消毒,做到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