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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出台细则规范司法委托人员执行“三个规定”

  

  本网讯(马 荣)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委托工作人员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委托工作的监督管理,着力形成公正高效廉洁的对外委托工作机制。

  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鉴定是人民法院廉政风险较高的工作,是审判执行法官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一条“隔离带”,既需要联络法官,又承担与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对接、监督的职能,容易形成干预法官办案、与社会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甚至利益输送的风险。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为更好地整治顽瘴痼疾、建立长效机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区法院工作实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司法委托工作人员执行“三个规定”实施细则,防止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干预过问审判执行工作、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规范司法委托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公平公正廉洁。

  《实施细则》对司法委托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负责司法委托工作的部门任职,从事委托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对中介组织等专业机构开展委托事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并明确将“三个规定”常态化的学习教育融入到司法委托工作中,要求司法委托工作人员不得向本院、下级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请托说情,不得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不得有其他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在组织选择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破产管理等中介组织时,严禁要求、暗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选择某一中介组织或者更换已选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严禁以各种形式接收或转交当事人缴纳的鉴定、评估费用和拍卖保证金,在办理委托事项时,应当在办公、办案场所进行。司法委托工作部门负责人在离职的三年内,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在离职的两年内,不得在原任职法院辖区内的相关中介组织从事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破产管理等工作。

  《实施细则》还具体规定了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在开展对外委托工作中需要严格执行的纪律要求和回避情形,司法委托工作人员违法细则的举报和处理,以及中介组织违反细则的处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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