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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公布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法制网石嘴山(宁夏)8月14日电 记者 申东 今天,宁夏石嘴山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两级法院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2016年1月至今,石嘴山市两级法院新收案件20968件,旧存案件2538件,共计23506件。已结案件20657件,未结案件2849件,结案率为87.88%,执行到位金额57.18亿元,实际执结率48.4%,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犯罪。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被执行人转移147万拆迁款获刑

  2009年至2014年期间,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因被告人田某某与多人有民间借贷、合同等纠纷,经调解、判决后,田某某均以没能力偿还等理由拒绝执行8起案件,共计147.3981余万元债务。后法院了解到田某某在大武口区有一套房屋要拆迁,多次向大武口区棚户区综合改造办公室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法院冻结拆迁补偿款。2015年1月8日,大武口区棚户区综合改造办公室将拆迁款一次性打至田某某农行账户,同年1月13日田某某与其朋友董某某等人将该款项取出并存入董某某的银行卡中,用来归还其他欠款、消费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今年年初,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将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田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本案被执行人田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将拆迁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武口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

  被执行人伪造身份转移财产

  2013年8月4日,宋某、崔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于判决生效,宋某、崔某某向他人支付227万多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宋某、崔某某为躲避执行,躲避至广州市,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

  2015年,宋某提供自己的照片通过他人以2万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姓名为“植火弟”的身份证,并自己实际使用,其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多张银行卡用来转移财产。宋某、崔某某在广州工作期间,利用以“植火弟”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分别给他人转款22万元;以“植火第”名义以7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车牌号为粤L9L183号的丰田越野车;给其女儿转款12万多元。同时,宋某利用“植火弟”的身份证多次乘坐国内航班往返于山东、安徽等地。崔某某将其单位发放的辞职补助金和住房公积金共计11.6万余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自用。

  2017年初,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将宋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2月21日,宋某、崔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认定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本案被执行人宋某、崔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伪造身份,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借款担保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免于处罚

  王某某为其同学崔某担保向苏某某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崔某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苏某某起诉至石嘴山市中级法院。2016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崔某返还苏某某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3月17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拒绝履行,法院对王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王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16年5月12日,王某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以42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某,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大武口区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审判阶段王某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王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出售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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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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