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翔)近日,市中院成功在庭审前调解处理一起安徽某公司诉本市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调解标的高达996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通过灵活司法的方式,极大地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并为本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争取了时间,营造了当事人满意、诉讼高效、政府放心的多赢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徽某公司分别于2013年、2015年从宁夏某公司承建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审核决算,工程总造价合计为25210722元,因宁夏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安徽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宁夏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10762391.36元。本案立案后,主审人认真审阅相关卷宗材料,认为该案诉讼标的虽然很大,但是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应付以及已付工程款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考虑到债权人为外地企业,参加诉讼成本高、困难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主审人多次电话与双方代理人沟通调解方案,了解企业经验困难,并在双方调解意向基本统一后,组织双方前来法院面对面进行谈判。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宁夏某公司同意分期分批支付相应工程款,安徽某公司放弃利息的诉讼主张。现该案正在如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