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邱某某、刘某某、郑某均系江苏建湖县人,邱某某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罪被判处刑罚。2019年10月,邱某某、刘某某、郑某共谋来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生产羟亚胺出售后获利,商定由邱某某负责生产,刘某某负责出资,郑某负责后勤。2019年12月,邱某某先以年租金50万元承租魏某某经营的惠农区G砖厂部分厂区,后又以生产每吨产品支付50万元租金承租A公司车间的部分场地,并购买、安装反应釜、冷凝器等生产设备。
2020年5月至8月,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邱某某、刘某某联系魏某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硫酸、盐酸及其他原料,魏某某向邱某某非法提供硫酸500kg左右及氯化钠等原料,同时魏某某通过C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从D公司经理郭某某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1000kg,通过B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购买甲苯5000kg及氨水、邻氯苯腈、三乙胺、四氢呋喃等原料。刘某某等人在A公司使用上述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盐酸及邻氯苯腈、三乙胺、四氢呋喃等原料,共计生产出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俗称邻酮)500kg左右。邱某某在联系周某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溴素1000kg未遂的情况下,又通过层层联系黄某某、艾某某、李某某,从E公司总经理赵某处非法购买溴素1900kg左右。
2020年9月,邱某某等人在A公司使用邻氯苯基环戊酮500kg左右、溴素、硫酸及氨水、四氢呋喃、氯化钠等原料,共计生产出羟亚胺395.3kg左右。后邱某某将115kg羟亚胺以157万元价格出售给汤某某、马某某等人,汤某某、马某某在广东清远市用购买的羟亚胺生产出氯胺酮(俗称K粉),其余羟亚胺被王某、邱某某分别运至江苏盐城市后被查获。
判决结果:各被告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规定,分别以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全案判处罚金11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37万余元。
典型意义:甲苯、硫酸、盐酸等化学制剂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同时也是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需要具有相关资质并经过审批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论处,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上述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制毒无论数量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企业个人均应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误入牢笼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