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活动本是好事,意在让遵法守法成为全社会的生活方式。但是,在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中,起因正是一次“普法宣传”活动。
2020年底,惠农区某单位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时,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在活动结束后收整宣传品准备离开,但现场人员依旧围在其左右索要宣传礼品,张某不慎将站在其身后的老人马某撞到,造成马某骨折。事后因赔偿问题,马某将张某及该单位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普法活动中发放宣传品应当考虑到现场环境,确保现场安全,其在离开时与马某相撞,直接导致马某摔倒骨折,致使马某受伤住院治疗。张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马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为其自身行为负责,其不顾自身七十岁高龄,拥挤在张某周围索要物品,未能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因此其在损害事实的发生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单位的责任。最终,惠农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单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张某不承担责任。
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无论从道德观念上还是社会价值上,都应当得到正面评价,只有人人尽其注意,才能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