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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14名被告人受审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因而也诱发、滋生大量的上下游关联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这些关联犯罪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给群众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依法严惩。

  5月24日,大武口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蔡某侠等1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侠在其上线“淘气”的指挥下,发展被告人王某、于某英为犯罪组织提供银行卡,发展被告人张某杰、蔡某将所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验卡”、转账等活动,并为发展人员发放工资、生活费等费用。后被告人王某、于某英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其余9名被告人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将所办银行卡交由被告人张某杰、蔡某“验卡”之后,被告人王某、于某英及其他9名被告人先后到达河南洛阳、河南许昌、河北石家庄、山东济南等地,将银行卡及所绑定的手机卡交给被告人张某杰,由被告人张某杰、蔡某、张某平(另案处理)操作,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转账交易,各被告人所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流水达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被告人蔡某侠、张某杰、蔡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流水的钱款涉及被害人30余名,金额达800余万元,其中98万元诈骗款被蔡某侠、张某杰、蔡某转至他人银行卡上。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等11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非法获利,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结算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蔡某侠等3名被告人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14名被告人全部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后,审判长再次围绕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深刻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增强防诈反诈意识,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慎重择业就业,切勿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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