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大武口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确认寇某某于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000元。后被告人寇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程序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寇某某每月向王某转账4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但寇某某仅偿还4000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寇某某的车辆予以查封,在该车上张贴封条并使用锁车器将车轮胎锁住,法官电话通知寇某某前来处理案件,但寇某某拒绝配合。当日晚,寇某某将贴在车辆上的封条撕毁,并取掉锁车器将车辆开走停放在他处隐匿。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寇某某明知法院已对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仍敢擅自撕毁法院封条、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从民事当事人成为刑事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就在于被告人寇某某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蔑视司法权威,最终因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它不仅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 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置。
近年来,大武口区法院积极衔接审执功能,多措并举全力解决“执行难”,对在执行程序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碍执行,擅自转移财产,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绝不姑息,一律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