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未来、民族振兴、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惠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切实取得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良好成效。
案件详情: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姜某到惠农区时代商贸城附近一车棚内盗窃摩托车汽油,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使用打火机照明,造成装汽油的瓶子着火,姜某将着火的瓶子扔到摩托车上后逃离现场,导致车棚失火,火灾造成车棚内的数辆汽车被烧毁。后由于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决定。因此被烧毁车辆车主将姜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姜某15岁,至今小学未毕业,姜某父母因工作原因疏于对姜某的教育,法治观念淡薄,同时姜某在校外结交了不良青少年,姜某盗窃也是因为朋友的挑唆,最终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姜某及其代理人进行了感化教育,并敦促其法定代理人今后对子女投入更多的关心,并加强管教,帮助“失足少年”更好地回归社会,充分做好“庭外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法官说法: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和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他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法律人的我们,都在为“救赎”未成年人而努力,秉承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争取从宽从轻的量刑处罚,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对于姜某而言,家庭教育才是引导其回归正途的关键,姜某父母因工作原因疏于对姜某的教育,正影响着其对人生的选择。为此,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姜某及其父母进行了深度沟通,向他们普及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知识以及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徒有法不足以自行,当务之急是要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才能减少此类型案件的发生。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性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孩子的青春绚丽多彩,别让花季蒙上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