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绍燕)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7600元,并判决驳回黎某某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黎某某和徐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徐某某所承包的葡萄园因资金周转向黎某某借款80000元。后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向大武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97500元。
大武口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徐某某向黎某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双方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黎某某可随时要求徐某某偿还。双方借条上明确扣去2400元,故对黎某某要求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7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黎某某和徐某某约定“按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叁分,如不按半年利息为肆分”,利息的约定未明确为年息或者月息,属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无利息。综上,法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遂当庭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