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白茹)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矛盾,最终化解劳动者和行政机关的纠纷。
王某系大武口区某酒楼雇佣的厨师。2018年9月,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认为王某是在休息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了一份收据,收据上载明工资已结清且王某休息日发生交通事故与酒楼无关,落款处有王某的签名。王某对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说签字的时候收据上只写了工资已结清,后续内容都是酒楼工作人员添加的,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这一事实。社会保险部门因此作出王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的认定。王某对此认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考虑到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最终目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为了节省当事人的时间,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认为应先解决王某与用人单位的民事纠纷,从而进一步化解王某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最终王某与酒楼经营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随后王某撤回对行政机关的起诉,该起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一行政案件往往是为了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民事纠纷做铺垫。确认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在民事案件中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案件中伤害发生时间通常与最终的工伤认定时间间隔较长,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受伤后仍注意收集保管证据,尤其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但需要劳动者收集、保管受伤当日是否为工作时间的证据,这一证据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