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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用地还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又赔钱

  
     (黎倩) 原告宋某系惠农区社区工作人员。2019年10月21日,宋某与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在惠农区某小区开展卫生整治工作。17时,宋某与该小区业主张某因如何处理堆放在张某门前的门板发生争议,张某殴打宋某,宋某的同事向街派出所报警。10月22日,派出所对张某、宋某等人分别制作询问笔录。10月22日至11月2日宋某在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住院诊断为: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Ⅰ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11月15日,街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小区道路及绿地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张某占用小区全体业主的公用道路堆放门板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宋某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接到指令清理社区杂物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宋某履职过程中因张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心脏病发住院,张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宋某虽未有殴打张某的行为,但因处置不当造成双方矛盾激化,故宋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自负20%的责任,剩余80%赔偿责任由张某负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宋某各项损失52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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