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近期,大武口区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制止诋毁人格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应有的人格尊严。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西某某(均为化名)于2019年经调解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长期心怀不满,情绪累积无法释怀,于是借复婚之名醉酒后到原告住所无故辱骂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及其女儿。原告报警后,被告被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2020年4月,被告到原告工作单位,在其他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形下,称原告生活不检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用语粗俗、污秽。此后又到原告单位,肆意指责、辱骂原告并要求公司将其开除。被告因违法行为,再次被处以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原告认为,被告数次在公开场合肆意侮辱自己,捏造虚假事实,公然诋毁自己与他人有染,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严重损害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从维护人格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被告行为给予严肃批评。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侵害名誉权成立并要求被告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