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法院姚伏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三女儿照顾老母亲的饮食、起居等基本生活,其他6个子女每月给母亲200元生活费,使老人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年近八旬的马某,老伴去世多年,有7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老人年事已高,多种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几个子女因为医药费、老人以后的生活费用和照顾等问题产生纠纷,经过村委会和亲朋好友的多次劝解毫无结果。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将7个子女诉至法院。
庭审中,通过双方举证、法庭辩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子女应该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在需要子女尽赡养扶助义务而子女不履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义务。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要让“孝”来得太迟。 (吴建军、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