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受贿案中的行贿人刘某某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此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40万元。在杨银学22起受贿事实中,其初中同学刘某某引人关注。刘某某与杨银学系同学关系、发小,关系密切,二人形成长达10年的利益共同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某向杨银学或经杨银学同意向其亲属多次行贿,其中包括多辆轿车、多套房屋以及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3.1373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刘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