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石嘴山市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进行宣判,三名福建长汀籍被告人以生产“洗洁精”为幌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八年。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的朋友“上官”联系吴某某,称要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生产麻黄碱。后吴某某和被告人涂某某在明知“上官”要进行生产麻黄碱的情况下,使用假冒身份证承租大武口区隆湖六站某公司厂房,并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到大武口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从平罗县高速路口将制毒原料接送到石炭井某洗煤厂及隆湖某公司生产制毒物品,并在现场监工、做饭、开车接送货物。后公安机关在明水湖某库房中查获可疑制毒物品22桶净重730.45千克。经鉴定,从可疑制毒物品中抽检样品11份检测出麻黄碱含量平均值为11.83%,即麻黄碱含量86.41千克,伪麻黄碱含量平均值为12.94%,即伪麻黄碱含量为94.52千克。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涂某某明知是制毒物品而生产,非法生产可疑制毒物品净重730.45kg。经鉴定,其中麻黄碱含量86.41kg,伪麻黄碱含量94.52kg,属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大武口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90000元,并对涉案工具、制毒物品予以没收。
三名被告人均系福建长汀籍人员,采用化学合成方法非法生产麻黄碱等制毒物品系石嘴山市首例制毒案件,鉴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大武口区法院对该起制毒案件从重打击,达到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的效果,营造绿色无毒、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