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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法院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2月18日,平罗县法院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2月14日,平罗县法院受理案件赵某(女)诉张某某(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感情不和,常常发生争执。今年2月6日,张某某因怀疑赵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动手殴打原告,致其头外伤、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赵某报警后,张某某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

  2月18日,申请人赵某申请平罗县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承办法官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得知被申请人张某某将于当日上午10时被解除羁押。被申请人一旦被解除羁押,便随时有再次侵犯申请人及申请人家人人身安全的可能。由于情况紧急,法官立即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紧急送往石嘴山市拘留所。法官又与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深刻沟通,张某某表示,不会再动用暴力行为来处理事情。张某某父母也表示,张某某此次的行为确实冲动,应该理智处理问题。随后,法官又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送达平罗县城关镇派出所,得到派出所的全力配合。

  该案从申请到送达仅用了2小时30分钟,及时有效的保障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也体现了平罗县法院对家暴“零容忍”的决心。(吴红瑞、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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