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法院成功调处两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17年8月,杨某在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某碳素厂工作期间,不慎面部烧伤并从高架掉落致双足损伤。在认定工伤时,该碳素厂不予配合,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驳回杨某申请,杨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经过调解,认为争议的根本问题在于赔偿金额,为彻底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悉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碳素厂认可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杨某各项赔偿款10万元。
王某在平罗县某活性炭厂做炊事员工作。在做饭压面条时,右手不慎被压面机致伤,造成九级伤残。后王某在与厂里协商赔偿事宜时,双方因为工资标准问题,没有达成协议。经仲裁,该厂除已支付给王某的费用外,需另行按月工资5000元支付王某10万余元赔偿款。该厂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赔偿款。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开展审查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同时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官努力,双方终于冰释前嫌,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最终获得该厂5万元的赔偿款。(赵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