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地上建鸡圈,异味弥漫影响邻居生活,该如何处理?日前,大武口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徐某与王某在同一平房院内居住,二人对门而居,平常相安无事。2017年3月,王某退休后闲暇无事,遂在家门前建了一个鸡圈,开始养鸡。但王某的这一举动,让对门的徐某很是反感,徐某认为,王某所建鸡圈已涉及到他的生活空间,不但影响其出行,而且鸡圈的异味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在与王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建立在门口的鸡圈。王某认为,他建的鸡圈在自家门前公共场地上,该场地虽为公共空间,但并非徐某独有,故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所涉鸡圈位于徐某、王某相邻双方的共用场地上,此类空间既不同于具有完全私密性的住宅空间,也不同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王某在未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住宅共用部位建立鸡圈,对徐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故徐某要求王某拆除鸡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宣判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双方均未上诉。(黎坤、崔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