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惠农区法院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月5日,原告吴某将其租赁的位于惠农区水城民生的营业房以12000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告姚某,租赁期限三年。姚某一次性付清了三年的租金。同时,还约定租赁期间的水、暖、电、物业等费用由姚某承担。姚某使用营业房两个月左右发现生意不好,就决定去外地另谋职业,并将房屋钥匙、电卡随意丢弃,未向吴某提出解除合同,而吴某将房屋转租后也不闻不问。2018年7月28日,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后,吴某才知道租赁的房屋拖欠水、暖、物业等费用,经法院调解,吴某向物业公司结清了所欠的费用。
9月17日,吴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物业、水、暖等费用。庭审前,姚某始终坚持自己已支付三年的房租且只使用租赁房屋两个多月,不同意调解。鉴于此,惠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着双方签订的《转租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租赁时水表的起码等展开了调查。姚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后,便同意调解。
因双方在数额上存在分歧,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庭后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姚某支付吴某物业、水、暖费用共计14829.20元的协议。调解结束后,吴某、姚某及其各自的随行人员均表示通过此次的庭审及调解受益匪浅,既解决了双方的纠纷还学到法律。(杨春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