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伤后康复的田某某和其父亲来到法院,为主审法官送上印有“热心为民,公正执法”的锦旗,对法官的工作表示肯定。
2016年7月17日,今年8岁的田某某骑自行车与谢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因田某某是未成年人,故田某某的父亲与谢某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人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向田某某赔偿医疗费5179.6元以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54.55元,同时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后,双方当事人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任何事由增减赔偿项目或金额时,增减调整的部分其他当事人均不认可。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后田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治疗面部瘢痕等各项花费9000余元,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已不足以支付田某某住院治疗的花费。田某某的父亲感觉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显失公平,随后起诉至平罗法院,要求撤销与谢某及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人伤赔偿协议》,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经过调查并审理,法官得知原、被告虽签订《交通事故人伤赔偿协议书》,但在协议签订后原告的伤情发生显著变化,并且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赔偿费用远高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当中原告可得利益,如果继续按照该协议全部履行,对原告显失公正。据此,平罗法院对协议当中部分约定予以撤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333.67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到位。(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