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武口区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6年,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对郝某归还田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依然将其名下位于银川市某小区的房屋以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亲戚,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经法院审查,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将卖房所得钱款交至法院,经法院归还田某。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还卖房所得钱款,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败诉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任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重拳出击,让“老赖”为其行为付出代价。(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