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个人举债11万元,妻子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承担清偿责任。
2017年5月,刘某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秦某借款11万元,后秦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惠农区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妻子吕某共同偿还借款,刘某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吕某称其对刘某借款之事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此该债务应由刘某偿还,不应由自己承担。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债务虽然发生在刘某与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刘某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并未取得吕某的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并非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秦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判决刘某偿还秦某借款11万元,吕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