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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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继强等31名罪犯减刑案件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段继强31名罪犯予以公示,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http://szs.nxfy.gov.cn/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段继强,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150826198809123918。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中南渠村6社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宁032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段继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罪犯段继强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宁03刑终1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罪犯段继强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段继强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继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张晔,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10104198508136111。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二号民航局9617楼1门7层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2015年1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罪犯张晔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张晔罚金200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协查函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三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43号

罪犯王福领,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72925197901303513。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浮岗镇王堂行政村西王堂村1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福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

罪犯王福领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王福领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及罚金收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49号

罪犯勉金龙,男,1972年1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22197201091215。捕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西新村八社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银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勉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2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2018年11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

罪犯勉金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勉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何献领,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3197311020537。捕前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朝阳居矿建西路27号。

2000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03年3月7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银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何献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宁刑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2005年7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07年10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3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1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9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9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系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罪犯何献领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献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张志杰,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10328198206260936。捕前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干阳县南寨镇闫家村五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银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志杰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宁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2005年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07年10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3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1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8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20年9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系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罪犯张志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11月累计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罪犯张志杰罚金10000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罚没凭证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三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惠龙,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827199904202118。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新城乡惠沟行政村惠沟自然村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惠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罪犯惠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11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惠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号

罪犯高龙,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1060219900921521X。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贯屯乡贯屯村69-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宁02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高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5210元。2022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罪犯高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高龙罚金6000元已缴纳完毕,追缴违法所得2521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罚没收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92号

罪犯喜靖,男,2002年9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223200209082215。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瑞村一组196号。

2020年10月20日,罪犯喜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罪犯喜靖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部分,以罪犯喜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罪犯喜靖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11月获得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喜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马伟,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22198708050011。原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居安东路兰亭居47-1-402号。

2013年12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2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

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七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王鹏辉,男,1999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221199909032093。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贺套村一组01-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鹏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罪犯王鹏辉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93号

罪犯杨海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225198910052412。原户籍所在地宁夏泾源县六盘山镇李庄村三组001号。

2005年7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3月减刑释放;2008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13日减刑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2020年1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罪犯,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杨海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六个表扬,一个物奖。罪犯杨海军罚金50000元,已缴纳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交款凭证等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高峰,男,1990年4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9004075417。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前锋五队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银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高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罪犯高峰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得4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高峰罚金3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凭证等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王华,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21199608113912。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渠口乡渠口村三队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宁022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41515元,于2022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

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王华罚金4000元已缴纳完毕,责令退赔41515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交款凭证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8号

罪犯万从远,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3197012110916。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阳镇会龙小区8-3-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银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万从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罪犯万从远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以罪犯万从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判令罪犯万从远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5万元。2013年8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

罪犯万从远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4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万从远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5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从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50号

罪犯朱同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30623199008260711。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东山镇砖桥村新江一组0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宁020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朱同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9367元,没收黑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2021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罪犯朱同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朱同杰罚金40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39367元已追缴完毕,随案移送的黑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同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吕彦兵,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221199601172612。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六盘山镇刘沟村二组0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宁010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吕彦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吕彦兵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宁01刑终2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罪犯吕彦兵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罪犯吕彦兵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彦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33号

罪犯赵胜然,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文盲,汉族,身份证号:5330241983101130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碧寨乡三家村新德组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银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赵胜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二天;2019年12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赵胜然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罚金30000元已缴纳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出具的罚金单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胜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张军平,男,1979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723197905021415。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北塔村四队出租房。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银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军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军平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宁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4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2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20年1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罪犯张军平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6个表扬、1个物奖,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97号

罪犯魏金柱,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224198710124219。原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派出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宁02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魏金柱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22年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罪犯魏金柱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魏金柱罚金12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出具的罚金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金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98号

罪犯吴学平,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11197812282417。原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F3区12号楼2单元140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70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学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2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罪犯吴学平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三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孙路伟,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72901198908141637。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3666号5号楼2单元030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宁0106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路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罪犯孙路伟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路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85号

罪犯李海兵,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727198804264119。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司桥乡上马村上庄组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9)宁0106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海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3日因余罪诈骗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30995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宁042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李海兵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李海兵罚金15000元,已缴纳8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隆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徐雪峰,男,1979年2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220581197902080256。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福城福鼎源街1-5-200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宁010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徐雪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款230万元予以没收。2020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

罪犯徐雪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徐雪峰罚金30万元已缴纳完毕,涉案款230万元予以没收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原审判决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雪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六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65号

罪犯王刚,男,1982年1月4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22198201040017。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灜御景小区10-2-120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宁0106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银川市金凤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赃款158744.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973.45元,上缴国库。2021年3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

罪犯王刚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王刚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完毕,银川市金凤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赃款158744.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追缴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973.45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法院罚没凭证等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72号

罪犯李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2197907050511。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西街15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石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4074元。2007年4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09年9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3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8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4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9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7个表扬。罪犯李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4074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常红岗,男,1977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7703052119。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汝箕沟中槽区A-312号。

199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收容少管两年;2005年2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2年3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石惠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常红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罪犯常红岗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石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常红岗犯盗窃罪,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2013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2019年6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

罪犯常红岗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得7个表扬、3个物奖。罪犯常红岗罚金200000元已缴纳5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出具的罚没收据二份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红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肖斌,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5199607261213。原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梧桐路宁夏地质矿产局11-3-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0)宁0106刑初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肖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2021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罪犯肖斌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得4个表扬。罪犯肖斌罚金800000元已缴纳2500元,终结本案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法院出具的罚金收据三份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75号

罪犯黄思运,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身份证号:42282219931129509X。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官镇猪耳村1组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宁01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黄思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

罪犯黄思运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思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崔峰,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20683198907125173。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刘桥镇徐园村十二组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宁0106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崔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2988元。2021年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崔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崔峰罚金二十四万元已缴纳12553.56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开据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兰万明,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0319661012271X。家庭住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西干村四组1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兰万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罪犯兰万明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得4个表扬。罪犯兰万明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六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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