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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石嘴山中院:依法保障老有所居 让老人“安居安心”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刘老太和李老汉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0余年,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刘老太和李老汉共同生活时李某(李老汉的儿子)尚未满16岁,刘老太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继母子关系。2018年,李某购买并装修房屋时,李老汉先后给予了84000元资金支持,且李某同意刘老太和李老汉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内。2021年,李某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儿子李小某名下。李老汉去世后,李小某认为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刘老太居住案涉房屋系侵权,将刘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对李老汉尽到了临终照料责任,履行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且作为李某的继母,对李某以及李小某尽到了相应抚养义务,依法享有居住权,居住案涉房屋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案涉房屋系李某与出售人签订合同,由李某向出售人支付房款,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小某名下,但不能以此否定刘老太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居住的权利,遂依法判决驳回李小某对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赡养老人、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本案中,从物权关系角度看,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小某名下,李小某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李小某试图将继祖母“赶出家门”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老人最朴素的愿望,关心关爱老年人、让他们安度晚年,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责任。石嘴山中院依法保护刘老太的居住权,既符合法理、更符合情理,依法保障了再婚丧偶老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刘老太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司法的温度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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