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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石嘴山中院:“小故事”讲清“大道理” “小案例”讲明“大规矩”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但依然事故频发。交通事故的背后往往会给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健康上的损害、经济上的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如何认定赔偿金额、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等问题,一起来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是如何解答的。


  近日, 石嘴山中院组织法官走进石嘴山电视台直播间,通过《法治在线》栏目向广大听众朋友讲解民法典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直播中,石嘴山中院四级高级法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姚丽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问题,通过个别社会热点事件及所处理的典型案例切入,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洁流畅的表达,分别从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后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问题向广大听众朋友进行深入的释法说理,让听众透过“小故事”“小案例”在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明白依法维权“大道理”、守好交通安全“大规矩”。同时,她希望广大听众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出力、共出彩。

  直播过程中,姚丽法官还与听众朋友进行了现场连线,认真解答在线咨询问题,受到听众好评。


  学“典”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共同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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