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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石嘴山中院:工伤索赔很“费心” 当庭赔偿好“暖心”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8万元的内容,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0月,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到凌某承包的某公司工地务工。张某在务工过程中不慎被钢筋机绞伤致左手环指断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张某与凌某、某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惠农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凌某虽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张某为凌某提供劳务,凌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实质要件,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遂依法判决凌某承担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凌某以其与张某均系某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应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在详细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案件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是如何保护好弱势群体。张某虽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但主要还是凌某及某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引起。经主审法官耐心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说明利害关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凌某及某公司分别赔偿张某4万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于建筑施工领域。提供劳务者多为农村务工人员,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且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强,一旦发生事故后,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往往会因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互相推诿责任或互相扯皮,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此提醒广大劳务工作者,在提供劳务时应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同时,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了解安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要及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若协商不成,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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