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有效证据,不仅是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础。如果案件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将会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影响法官公正裁判。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李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分别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8月1日,被告苗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8万元,原告李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苗某某支付借款18万元,后原告李某某起诉至大武口法院要求苗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苗某某向法院陈述其在借款当天已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了现金3万元利息,但原告李某某不承认其收到该3万元利息,且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坚持以18万元诉讼请求要求苗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结束后,大武口法院经向银行调取账户交易历史查询、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苗某某收到借款后当天向李某某支付现金3万元的情况属实,李某某对当天收到的3万元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李某某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被告苗某某在庭审中提交的交易类型为现金支取的客户回单凭证,经查明该证据系虚假证据。大武口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
罚款决定作出后,李某某向石嘴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苗某某未申请复议。石嘴山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属实,驳回了李某某的复议申请。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公民也应该依法诚信参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石嘴山中院将加大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的惩处力度,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