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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王小平受贿案

  

  

  1127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副厅级)受贿、王鹏飞(王小平长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小平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王鹏飞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石嘴山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小平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吴忠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23万元,索取他人财物价值203.84万元,两项合计426.84万元,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被告人王鹏飞通过其父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

  石嘴山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平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小平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飞通过其父亲王小平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感谢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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