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永生等60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肖永生先后注册成立“永生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以亲属、同乡关系为纽带,将被告人伊某、王某甲等人聚集到一起。2011年,肖永生在宁煤集团环境治理等工程中,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2013年1月,肖永生、肖飞为聚敛更多财富,通过开设新公司、采购大批大型机械设备、雇佣大量员工、制定管理制度、组织保安队、拉拢腐蚀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暴力殴打矿区企业职工,在矿区树立强势地位,初步形成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相互有利益依附关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至2017年,该组织利用在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上一、上二采区剥离、排渣的便利条件,多次盗采国有煤炭资源,获取巨大非法利益。2017年5月,肖飞注册成立内蒙古阿拉善盟亚飞圣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组织成员转移至该公司,通过行贿、协助职务升迁等手段,得到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原经理江某、原副经理白某等人的包庇、纵容,多次实施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该组织先后在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小榆树沟等处大肆盗采国有煤炭资源13.64万余吨,价值9211万余元。同时,多次殴打公司矿区工作人员或与其组织成员有利益冲突的群众,对矿山区域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对公司矿区实施非法控制,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飞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乙、肖某等12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前,石嘴山中院及时向60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11名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确保案件律师辩护实现全覆盖。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
因该案社会影响大,被告人人数多,案情复杂,预计庭审将持续数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和被告人家属等17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