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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出台《规定》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石嘴山中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从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慎用信用惩戒、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奋力开创石嘴山“两个转变”新局面。

  《规定》要求,裁量决定诉讼保全措施时,可能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必要幅度等情况的,应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应尽量采取“软查封”的方式,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让企业财产发挥最大使用价值。对一时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有困难的,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防止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瘫痪。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产品技术附加值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依法采取债转股、执行和解等方式促使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共识,让企业获得发展机会。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被执行人,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对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查封、拍卖的,其价值明显超出保全或申请执行标的价值的,可以允许被申请人分割办理产权证后,以分割后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予以查封或拍卖。

  《规定》要求,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前,应通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并注意区别企业与企业家的责任。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得违法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除维持生产经营和支付员工工资等合理开支外,能定期积极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并将其他财产和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接受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监管的,附条件可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纳入的,经法院审批后予以屏蔽。

  《规定》强调,对法院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及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今年初,自治区高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企业家创新发展大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沙闻麟院长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要求。石嘴山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先后组织开展了“百名法官进企业”“送法进企业”“法企支部共建”等一系列活动,切实履行好法院在服务石嘴山振兴发展中的职责和义务,增强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为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努力构建良好司法生态关系,打造“三地”法院石嘴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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