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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石嘴山“1•05”徐风祥等人犯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宣判

  

  6月28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区首起重大涉黑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上诉人徐风祥、王超、惠龙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等11项罪名,全案51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5家被告单位分别获刑,案件终审审结。

  4月28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徐风祥、王超、惠龙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赌博、寻衅滋事等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徐风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六十九万元;对另外1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没收个人财产,并处十二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余39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对5家被告单位判处十九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总计判处罚金266.2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823.8万元。
  6月25日,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下沉石嘴山后,听取了“1•05”案件情况的汇报,就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提出要求。石嘴山中院按照要求,加快办案进度,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与各有关单位协同作战,确保把“1•05”案件办成铁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出声威、打出气势,保持对黑恶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风祥等37人不服,提起上诉。石嘴山中院依法受理后,由5名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提审了全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面审阅卷宗,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32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认真审查,逐一进行回应。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风祥于2007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开始纠集王超、惠龙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长达10多年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徐风祥为组织者、领导者,王超、惠龙为骨干,马小龙、徐思凡、王巍、胡鹏、薛瑞、徐亮、薛亮、郑利军、王鹏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开设卖淫嫖娼窝点,长期组织妇女卖淫;多次召集周边地区150余人次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7余万元、抽头渔利达40余万元;非法占有国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178.02亩;非法控制宁蒙交界途经110国道的煤泥运输市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22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83余万元;非法盗采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煤炭资源185余万元。以徐风祥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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