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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首起“村霸”犯罪案件二审宣判

  

  6月15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首起“村霸”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李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上诉人李某军、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上诉人李某国将同村汪某某殴打致轻伤。2014年6月的一天,上诉人李某国在同村陈某某夫妇经营的商店里打麻将,期间向陈某某借1000元现金未果,便掀翻陈某某家麻将机,抓走一把麻将,并辱骂、恐吓陈某某夫妻二人,阻止其继续经营商店,连续十天不让他人到陈某某商店买东西、打麻将。2016年2月19日,上诉人李某国、李某军、李某在平罗县城某宾馆对同村贺某某拳打脚踢,致贺某某重伤。同时查明,上诉人李某国自1987年至2017年多次实施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他人、暴力索债、乱收水费、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对村民形成心理威慑,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系“村霸”。
  针对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石嘴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三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原判认定李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并依法判处正确;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过错,故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当天,上诉人李某国、李某军、李某及其辩护人出庭,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部分群众及上诉人近亲属在法庭旁听了公开宣判。宁夏电视台、宁夏法治报、石嘴山日报等媒体进行现场报道采访,石嘴山中院在平罗县“七一”广场及阳光商场、惠农区文景广场大屏幕同步播放宣判视频,让广大群众通过网络直播“零距离”收看公开宣判,扩大了扫黑除恶宣传范围,强化了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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