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侯某某减刑案,并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裁定减去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这是石嘴山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网络公开庭审并获减刑的案件。
2016年8月17日,侯某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执行。缓刑期间,执行机关依法对侯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日前,石嘴山市司法局向石嘴山中院提出对罪犯侯某某的减刑建议。
庭审现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检察院与市司法局派员出庭参与庭审活动,法庭就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情况、社会性危险程度等报请减刑条件当庭进行调查。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够认真接受社区矫正,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主动回报社会。2018年8月31日晚,石嘴山市惠农区因暴雨引发山洪灾情,侯某某不顾个人安危,始终奋战在救灾前线,给予受灾村民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支持,解村民燃眉之急,为抢险救灾作出了重要贡献。
石嘴山中院认为,罪犯侯某某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遂作出上述裁定。
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法律在考虑一般情况的同时,也给予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并有重大立功的罪犯给予减刑的奖励。通过对侯某某减刑一案公开审理,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激励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石嘴山市司法局、大武口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50余人旁听了庭审,石嘴山市其余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在县区司法局的安排下集中在司法所观看了庭审现场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