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中院审理一起涉黑罪犯减刑案件,经合议庭严格依法审理,作出对罪犯李某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
罪犯李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000元。执行机关认为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具备部分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不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极参加者,涉及多种罪名。服刑期间,李某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根据其在狱内消费记录情况,说明李某具备部分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合议庭综合考察李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最终裁定对李某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