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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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对石嘴山市两级法院职务犯罪的调研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明光  石蕾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行使的公共事务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廉政制度建设,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比例较低,总量不多,但此类案件破坏力大,危害性严重,社会各界、舆论高度关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近年来,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铁案”意识,努力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推进石嘴山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不懈努力。 

  一、石嘴山市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1-2013年,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4046人,占所有已审结刑事案件数的1.83%。在已审结案件中,判处实刑的人数占职务犯罪人数的28.26%,判处缓刑的人数占60.87%,宣告无罪的人数占2.17%,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占4.35%,单处罚金的人数占4.35%,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的人数占21.74%,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占67.39% 

  二、石嘴山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石嘴山市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全市两级法院2011年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99人,2012年审结1112人,2013年审结2025人。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呈稳中有升的态势,虽然贪污、受贿等传统职务犯罪仍占主要地位,但是所涉罪名也由贪污、受贿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其他职务犯罪扩展,犯罪主体由个人向共同犯罪窝案、甚至串案转化,一案多人,一人多罪。 

  (二)犯罪数额不断增大,胆大妄为、疯狂敛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如市城乡建设局原局长邓某某、副局长安某某受贿和滥用职权一案,2007年初,邓某某到市城乡建设局任局长,此时,正值石嘴山市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建设的黄金时期,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多,资金量大。2007年至2011年间,邓某某先后收受马某某等8人共计220余万元款物;安某某160余次收受70余人所送价值91.8万元的财物。邓某某、安某某还滥用职权,擅自批准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劳动保险基金,违规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涉及侵犯百姓民生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拆迁、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贪污犯罪。如原平罗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王某某等3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包工头张某某等2人贪污一案,上述5名被告人内外勾结,以虚列拆迁房屋的手段,骗取国家房屋补偿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44909元。再如惠农区尾闸镇镇政府原民生服务中心主任杨某某,坐在民生服务中心主任的位子上干着侵犯农民利益的勾当,竟然胆大妄为地将自己妻子的名字虚列在被征地农户的名单中,经过层层审核,套取、骗取征地补偿款7万多元。 

  (四)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翻新。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职务犯罪分子采取的犯罪手段趋于隐蔽,事中、事后与犯罪相对人达成攻守同盟协议,或以借款名义实施受贿犯罪,造成侦查机关的取证难、调查难。被告人常常翻供,给法院审理认定带来不小难度。 

  (五)部分职务犯罪作案持续时间较长,重复作案、交叉作案,方式多样化。从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最初作案能够被及时发现的较少,大多数案件是在持续作案的过程中被发现的,有的持续作案时间甚至长达67年之久。多数犯罪分子在初次作案后均存有侥幸心理,一定时期内持续作案或多次作案的情况较为多见。在共同职务犯罪中,被告人相互勾结,相互帮助,采取事先预谋、协商等方式共同实施犯罪,容易形成串案、窝案。如原大武口区隆湖一站村书记王某某、村渠北组组长康某某与隆湖经济开发区国家工作人员魏某某等人勾结贪污一案,康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办理或协助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与少数村民相互勾结,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予以侵吞。三被告人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上述三被告人被送监狱执行刑罚。执行一年后,检察机关又发现已是罪犯身份的康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还有漏罪未处理,遂又继续提起公诉。法院再次认定康某某、魏某某、王某某与其他6名村民相互勾结,还是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9万多元,9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并对三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做法、经验 

  (一)两级法院能够提高认识,深刻认识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职务犯罪案件要么涉案被告人原任职岗位关键,要么涉案金额巨大,要么造成损失严重。此类案件破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因此,两级法院站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的高度,一是认真对待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通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彰显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满足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二是充分认识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三是认识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必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职务犯罪案件较为敏感,社会影响大,案件审判工作责任重大,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两级法院党组对职务犯罪案件高度重视,确立了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庭长具体抓,配备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审判由院长、庭长作为审判长参加审理,如邓某某、安某某受贿和滥用职权案,平罗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王某某等人贪污一案,均由庭长担任审判长。各院审理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合议庭均制定出周密的审理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审查立案、开庭审理到作出裁判、宣判与执行每一环节,选择好时机,把握好火候,掌握好尺度,做到责任到人、周密安排、严谨规范。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审结后,主动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对于敏感的重大案件,合议庭成员、庭长、主管院长都要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 

  (三)注重源头治理,强化职务犯罪案件息诉服判工作。自2010年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石嘴山市两级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成效明显,当事人的息诉服判率逐年上升。一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庭审中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讲话机会和时间,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保护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不至于出现“有话没机会说”的情形。二是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即一审法官在宣判、二审法官在提审时对一审判决中证据的采纳与否、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让被告人知道判决是如何形成的,有些被告人当场就表示服判或撤诉。三是对当事人因事实、证据提起上诉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针对重点和焦点展开庭审深入调查,在充分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检、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查清事实、讲明理由、释明法律。对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主张。 

  (四)准确适用法律政策,树立“铁案”意识和责任意识,严防冤假错案。全市两级法院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确保办案质量。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与认定,力求每一起案件都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切实体现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同时严格把握职务犯罪中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及缓刑的适用标准,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中院要求辖区基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同纪委、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提高证据质量,严把事实、证据关,更加重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关联性,杜绝违法取证。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开庭前,及时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开好庭前会议,就本案是否回避、是否有证据提交、就案件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进行充分的说明并制作笔录,对案件开庭审理时把握重点、很好的驾驭庭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中院适时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就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沟通,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审案标准,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水平。2013年年初,为有效扭转、控制、降低中院刑事二审案件的发改率,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基层法院打好案件质量的基础,中院建立了刑事二审案件质量通报制度。每两个月以表格、数据的形式反映出每个二审发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该案件所属基层法院,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判断、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审判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深刻评析,并针对刑事案件质量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同时就三个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好的做法进行肯定和表扬。中院还将每期刑事案件质量通报报送自治区高级法院、市政法委、人大法工委,下发各基层法院,此举引起了基层法院领导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刑事审判人员办案的责任心和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高了两级法院刑事案件的质效。由于施行刑事二审案件质量通报制度,中院二审刑事案件的发改率由2013年之前的33%下降到15%。随着2014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施行,中院及时派审判骨干到基层法院巡回讲解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强力推行刑事裁判文书的“三审九检”制度,有力促进了两级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质量的提高。 

  (六)针对敏感、重大案件,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职务犯罪案件历来是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切实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对于引导舆论、稳定人心、培育法治理念、树立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只有事先掌握舆情,了解社会关注的重点、焦点、矛盾点,才能加以合理引导。为此,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两级法院注重加强舆情分析和研判,充分关注平面、电子等多种媒体所反映的民情、民意,加以梳理、分析,为舆论宣传确定导向和重点。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宣传时,两级法院把握好外松内紧这个度,做到既要积极又要慎重。一方面按照公开审判的规定,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新闻,主动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最大限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着眼大局,遵守纪律,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握新闻报道的最佳时机。在办案过程中,受案法院注意把宣传报道事项作为审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慎重对待,统筹安排,在制定审理方案的同时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在具体工作中,一是主动与宣传部门沟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是否报道,报道的时机、方式、范围和报道的口径等,以避免媒体随意炒作。稿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由法院负责审核,宣传口径由宣传部门负责审核。二是严肃宣传纪律,严把宣传尺度。对大案要案的宣传报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个人不能随意接受媒体采访,不得私自向媒体提供有关案件情况。三是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严格控制好旁听人员,防止庭审中一些不宜扩散的情况传播到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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